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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期号:2023-06 总114期

编者按:

为了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现将条例中智慧医养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居家老年人信息库,及时公布和更新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录及其提供的服务项目等信息,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供需对接等服务,并依托平台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监督评价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健康管理、远程照护、应急救援、安全监测、代购代缴等服务,并接入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

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和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使用感受,简化应用程序使用步骤以及操作界面,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五条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探访关爱服务制度。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上门探视、电话问候等方式,定期对独居、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探访,提供关爱服务,并做好探访记录。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毗邻建设、签约合作、建设联合体等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一体化服务。

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和设立日间照料中心。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网络,指导并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为行动不便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互联网远程医疗、转诊预约等服务。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社区(村)用药、医疗保险报销政策,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供应,为居家老年人治疗、用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在失能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安装呼叫应答和服务监控等设备,提供实时监测、专业护理等居家养老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提供家庭养老床位的机构及其所服务的老年人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责编评论:

 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有助于满足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居家养老的需求。统一综合的卫生养老平台的建立能将信息集中到一起,进而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化的服务。

资料来源:

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网页参见http://spcsc.haikou.gov.cn/dffg/202304/t1269240.shtml


(责任编辑:李逸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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