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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期号:2022-08 总104期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构建与江苏省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形势相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老年人需求相匹配的养老服务体系,提出指导意见。现将《意见》中关于智慧医养的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农村基本养老服务发展

1.健全基本养老服务目录清单。省级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明确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的项目内容、对象范围、支出标准、责任主体。市县级要根据省级目录清单,细化当地农村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现动态调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目录清单中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标准。

4.强化农村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加大公办养老机构改造力度,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在满足政策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失能老年人入住。依托护理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农村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长期护理(失能照护)保险试点地区加强统筹实施,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机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等纳入定点机构,提升农村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能力。推行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子女亲属护理技能培训等措施,提升农村家庭照护能力。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6.推进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省级制定《江苏省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规范》地方标准。推动乡镇特困供养机构转型升级为标准化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拓展面向社会老年人的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老年人能力评估、康复护理等功能。到“十四五”末,所有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达到三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与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互补,共同构建“一刻钟”养老服务圈。

7.推进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依托行政村、规划发展村庄,因地制宜建设日间照料中心、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老年活动站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并完善建设运营政策。到“十四五”末,全省所有行政村至少建有1个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做到有服务场地、有设施设备、有服务内容、有工作人员、有运营经费。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向自然村组延伸,提高村民养老服务可及性。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品牌养老服务企业连锁化运营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推行“政府补一点、集体出一点、社会捐一点、个人付一点”的资金筹措模式,保障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可持续运营。

(四)推动农村地区医养康养相结合

11.深化农村地区医养协作机制。对于不具备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鼓励其与周边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采取签约合作、托管运营等形式,建立合作关系,满足老年人基本医疗护理需求。鼓励县域医共体通过远程医疗、派驻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开展诊疗服务等方式,促进县级优质医疗资源向农村地区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机构下沉。新建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标准化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与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近设置,将符合条件的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实现资源整合、服务衔接。

12.加强农村医养结合设施建设。利用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加强乡村嵌入式医养结合机构发展。扩大农村优质护理资源供给,标准化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和特困供养机构床位设置应以护理型床位为主。对于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有意向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且相关部门对其设计规范、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必要条件审核通过的,民政部门可将其备案为养老机构,其相关养老服务行为接受民政部门监管,并相应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政策。

(五)创新农村养老服务发展模式

13.强化“党建+农村养老服务”。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拓展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阵地。倡导农村地区党员干部与留守、高龄、失能(失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动态掌握老年人生活状况和服务需求,强化养老服务保障。充分整合农村党建资源,发挥党群服务中心等载体功能,满足农村老年人日常活动需求。引导乡镇和驻村党员干部定期开展助老敬老志愿活动,根据老年人需求及时提供相应志愿服务。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在全省遴选一批“党建+农村养老”示范地区。

14.有序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鼓励各地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低龄健康老年人为主体的养老服务志愿队伍,帮扶看护高龄、失能老年人。探索向农村地区推广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和互助养老服务模式,鼓励发展养老志愿服务。对参与养老志愿服务的人员年老、失能后可优先享受他人提供的养老志愿服务或减免入住养老机构费用。充分利用农村地区闲置的校舍、厂房、村部等资源,开展村级邻里互助点建设,为村民提供日托、助餐、助浴、助洁、保健、文化娱乐、居家探访等互助养老服务。关停撤并的乡镇敬老院闲置设施可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互助养老设施建筑、食品、消防、卫生、服务等事项的监管。

15.发挥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作用。引导各地积极培育从事农村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居家上门服务、日常探访帮扶、智能技术培训等为老服务的公益性、服务型社会组织,通过公益创投、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从事专业化为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围绕农村老年人需求,依法开展募捐、慈善信托等公益慈善活动,设立关爱服务项目,提升扶老助老能力。做实县、乡两级老年人协会,引导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村居养老服务站点以及志愿服务人员参加协会,推动行业自律。搭建农村老年文化活动交流展示平台,支持老年文化团体登上乡村舞台,丰富农村老年人文化生活。

16.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市场化发展。结合城市的资金、技术、市场优势和农村的环境、空间优势,鼓励优质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企业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市场,在养老服务荣誉评比、项目申请、奖补政策中优先考虑从事农村业务的养老服务组织。支持各地通过无偿或低价提供场地设施、给予房租减免或补贴等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实现微利运营,扩大农村地区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南北结对帮扶合作,引导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市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支持苏北养老服务发展,开展经验交流,加强项目合作。结合省级特色小镇、省级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建设以及“江苏省特色田园乡村”创建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鼓励养老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较好的农村地区拓展养老服务功能,发展候鸟养老、田园养老等模式,吸引城市老年人到农村地区开展短期疗养、农业休闲等活动。综合考虑农村地区服务半径长、服务递送成本高等特点,引导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拓展“互联网+养老服务”等新型服务应用,驱动农村智慧养老生根发展。

责编评论:

推动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并行、设施建设与能力提升并举、事业进步与产业发展并重、家庭尽责与乡邻互助结合,谱写供给高质量、普惠高水平、享老高品质的“苏适养老”农村篇章,此意见能够为实现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推动共同富裕、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提供有力支撑,让农村养老服务更加普惠可及。

资料来源: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推动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网页参见http://mzt.jiangsu.gov.cn/art/2022/7/8/art_79985_10535079.html


(责任编辑:段睿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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