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 > 动态研究  > 政府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 期号:2023-08 总116期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其中智慧养老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发布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时,条件具备的同步采取语音、大字、盲文、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配备有声、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方便残疾人、老年人阅读。

第三十二条  利用财政资金建立的互联网网站、服务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逐步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

国家鼓励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医疗健康、金融服务、学习教育、交通出行等领域的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逐步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

国家鼓励地图导航定位产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的标识和无障碍出行路线导航功能。

第三十三条  音视频以及多媒体设备、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提供的产品,应当逐步具备语音、大字等无障碍功能。

银行、医院、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民用运输机场航站区、客运站、客运码头、大型景区等的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应当具备语音、大字、盲文等无障碍功能。

第三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基础电信服务时,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语音、大字信息服务或者人工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报警求助、消防应急、交通事故、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逐步具备语音、大字、盲文、一键呼叫等无障碍功能。

第三十六条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应当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药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

国家鼓励其他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识别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残疾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

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无障碍设备,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方面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远程实时无障碍信息服务。

责编评论:

国家从法律层面针对无障碍信息服务建设提出了规定和建议,有助于推动适老化设计和建设。在医疗、出行、购物、文娱等场景下,各平台需要在已有的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无障碍改造。

资料来源:

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网页参见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6/content_6888910.htm


(责任编辑:李逸博)

Copyright © 2021 RESEARCH INSTITUTE OF SMART SENIOR CARE.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8021587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