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口规模不断增大,伴随高龄老人、失独老人、空巢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增加,家庭和社会的赡养压力日益加重,老年抚养比从2012年的12.7%上升到2022年的21.8%。随之激增的养老服务需求给我国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带来巨大冲击,加之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群众在养老方面仍面临不少难题。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赋能社会各领域的背景下,借由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助力养老模式实现现代化蜕变逐渐成为我国养老服务提质增量的重要策略。然而,我国智慧养老建设起步较晚,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且面临的社会认知偏差、行政化过度、市场化程度低、专业化水平有限、多元合作网络松散、人才短缺等现实困境都亟待破解。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自20世纪80年代步入老龄化社会起,德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从1980年的近16%逐步攀升至2022年的22%左右,已成为世界老龄化程度较为严重的发达国家之一。在养老服务供给的巨大压力下,德国开始大力推进智慧居家养老供给体系建设,从法律制定、技术开发、环境培育等方面积极探索实践,智慧居家养老服务蓬勃发展。本研究将系统梳理德国智慧居家养老发展历程,剖析其实践路径,概括其先进经验,以期为推动我国智慧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一、智慧居家养老服务精准供给的注意力分配
我国养老服务供给对服务对象的关注由具有共同特征的“老年群体”向微观的“老人”转换,其实践需建立在需方充分表达偏好、供方准确掌握需求信息,并据此优化供给方式和内容的基础上,这就要求双方在供需交换过程中投入更多注意力。“注意力”这一概念源于心理学领域,指人的心理活动指向和集中于某种事物的能力,具有选择性、稀缺性和可传递性等特点。注意力分配过程需经历嵌入、加工、同步等单一主体注意力配置和多主体注意力交换等环节:注意力嵌入指事务或时间的嵌入,受社会结构演变、权力和权威机制等影响;在注意力加工环节,个体根据专业承诺、期望机制等偏好,分类处理已嵌入事项;注意力同步是对所在不同层级间的事项进行协调,以实现决策权衡、权威协调及激励兼容;注意力交换则指主体间注意力资源的接收与输出。
1.注意力嵌入使精准供给成为可能注意力配置结果直接影响供需行为决策。作为注意力分配的起点,注意力深度嵌入无疑是实现智慧居家养老服务精准供给的必要条件。
一方面,多重因素提升需求侧注意力深度嵌入可能。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显著提升了生产生活、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水平,老人与智能设备互动的频率和复杂性提高,融入网络社会的认知要求下降,实现注意力深度嵌入不无可能。截至2022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网民占比已达14.3%,52.1%的老年网民能独立线上购买生活用品,46.2%的老年网民能够独立查找网络信息。再者,世代更迭使需方注意力深度嵌入成为必然趋势,现处50至60岁的中年人已普遍使用智能设备,数字素养普遍较高,且随着该部分群体逐渐步入老年,智慧居家养老精准供给对老年群体信息能力的要求更易被满足。
另一方面,技术优势诱使供给侧注意力嵌入程度加深。居家养老服务供需错位、脱节致使服务成本额外增加,智能技术正因其多重优势被供方关注并运用于精准性提升:一是在需求识别方面,基于信息技术搭建需求智能识别机制恰能弥补老人参与渠道缺乏、需求识别效率低下、需求响应速度低等不足;二是在资源配置方面,智能技术的合理使用能够弥补当前高质量人力资源缺乏、链接渠道不通畅等资源配置缺陷,吸引各主体对相关产品与设备加以关注;三是在协同供给方面,多地试点已注意并通过建立链接平台和激励机制来打破“信息孤岛”困境,推动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产、事业协同供给,提升服务供给精准度。
2.精准供给对注意力高效分配的需要精准供给的实现远不止供需双方注意力的简单嵌入,而需重点依靠各方行为决策的合理制定与密切配合,因而对注意力分配过程各个环节均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方面,精准供给的实现有赖于供需各方行为意图准确、合理的表达,需要老人、市场等主体在注意力嵌入、加工、同步等行为决策制定环节投入更多注意力。首先,精准供给要求供需双方注意力深度嵌入,也即拥有充分觉醒的需求意识与供给意愿。精准匹配是精准供给的重要基础,其实现的必要条件首先是供需双方均产生明确的交换意愿,而交换意愿的产生需要供需双方分别将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深度嵌入其注意力,由此形成相应的需求偏好和供给意愿。其次,精准供给要求供需双方科学加工注意力,也即偏好信息的全面聚合与供给决策的合理制定。经由注意力嵌入环节产生的交换意愿以意识的形式散落在各主体内部,还需经过加工才能转变为供需匹配的依据。可见,精准匹配的另一必要条件是供需双方交换意愿的有效转换,这就要求需方偏好借由市场表达、政府代理等多元渠道实现全面聚合,供给主体综合自身偏好和外部因素形成合理的供给决策。最后,精准供给要求供方注意力高度同步,也即实现多主体供给行为决策的协同。受专业分工、期望目标等因素影响,私人供给目标未必与宏观政策的公共利益相向而行,专业权威行使中协调性不足,激励感知上重经济效益轻社会价值等,均可能导致供给行为决策难以与多元需求偏好匹配。要实现精准供给,势必要提高供方内部注意力同步程度,为供需精准匹配奠定基础。
另一方面,精准供给是在供需行为决策精准匹配基础上的有效交换行为,其实现要求各主体在注意力交换环节中的不同注意力流向下高效互动:其一,供需精准匹配要求注意力从需方到供方的准确输入,即不同特征老人的需求类型及其程度通常有所差异,被聚合后的偏好信息兼具需求类型的相似性和老人及其需求特征的异质性,精准匹配需建立在偏好信息被供方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其二,供需有效交换要求注意力从供方到需方的正确输出,即有效交换意味着老人获得了满足其需要的服务,这考验着供方能否正确输出其注意力决策,从而将经由嵌入、加工、同步环节所形成的,符合老人需求、自身利益和社会价值的供给决策正确转化为交换行为。
二、德国智慧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历程与供给模式
1.发展历程:聚焦注意力的嬗变进路自2007年加入欧盟环境辅助生活(Ambient Assisted Living,AAL)联合计划后,德国政府逐渐发觉借助智能技术可提升老人独立生活能力,满足照护需求,减轻供给体系运行负担,由此开始关注智慧居家养老领域,并围绕技术开发、市场开拓、法律体系建设等关键议题进行探索,推进供需注意力配置不断优化,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智慧居家养老供给体系。依据标志性事件,德国智慧居家养老供给体系构建历程大致可划分为以下3个阶段。
(1)以刺激供方注意力嵌入为主的初步探索期(2007—2011年)借助政策激励加深供给主体注意力嵌入度是该阶段主要聚焦点。2007年,德国联邦教育研究部(BMBF)首次将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AAL技术实现纳入创新与技术分析计划资助范围,以期通过政策传播和经济激励引导市场主体关注并参与智慧养老产品的技术研发。次年,在“微系统”框架计划和欧洲环境辅助生活联合计划的基础上,BMBF针对老年人在数字社会中遇到的问题,向老年人教育及相关主题的研究与开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此外,德国也意识到技术安全性是产品进入市场的关键前提,教育研究部长与内政部长在《关于加强IT安全研究合作的共同声明》中同意将IT安全作为信息和通信技术研究资助的重点,以加强顶尖研究领域的创新潜力。此后,BMBF发布相关指导方针,开启了为期5年的IT安全研究工作计划,针对AAL技术中传感器节点的信息安全问题,鼓励高校、企业等研究机构设计和开发高效安全的数据传输、融合和处理方法、用于验证传感器节点可信度的方法与传感器安全操作系统模型,以引导供给主体在制定供给决策中更加重视技术安全性。
(2)兼顾注意力嵌入、加工与同步的综合推进期(2012—2018年)此阶段,德国在模式搭建、产品研发和市场激活方面展开了大量探索,多角度推动供需双方内部注意力运行系统的初步构建:其一,开展产品供给模式建设,积极探索供方注意力同步推进策略。如,BMBF与经济科学研究联盟合作开展“未来健康和服务地区”计划,以研究、试点等方式探索跨部门跨学科的合作供给模式及其融资方式与商业模式,寻找推进主体间决策权衡、权威协调和机制兼容的注意力同步策略。其二,鼓励产品研发方向拓展,扩展供方注意力加工方向。2016年,BMBF开始重点关注自主机器人在老人生活辅助领域的应用,在“将技术带给人类”计划中以资金激励的方式鼓励供给主体将机器人作为产品开发的技术支撑,引导其在加工供给决策过程中扩展技术选择方向。其三,激活市场活力,提升供需双方注意力嵌入深度。对于供方,设立“中小企业优先”等专项资助计划,为旨在智慧居家生活、智慧健康生活等领域进行产品创新的中小企业提供经济支持,缓解其资金压力,消除其注意力进一步嵌入的经济阻碍;对于需方,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建筑与核安全部与国有银行复兴信贷银行合作推行“适龄转换补助金”计划,为因年龄较大不愿负债的老人提供适老化智能改造补助金,消除其经济成本顾虑,有助于其在适老化智能改造上嵌入更多注意力。
(3)推进供需注意力系统完善的巩固夯实期(2019年至今)经过10余年发展,德国已初步形成了智慧居家养老产品多元供给模式,但市场规模较小,供需双方注意力交换频次仍然较低。为此,德国大力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全面规范智慧居家养老供需双方注意力运行系统。2019—2020年,德国先后颁布《数字医疗保健法》和《数字健康和护理现代化法案》,成为世界上首个推行数字医疗保健和数字护理相关法律的国家;此后,又分别颁布《数字健康应用法规》和《数字护理应用申请资格条例》,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的实施规范。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明确了医疗保健和护理领域数字产品的供给模式,在推动意识觉醒、聚合与识别偏好信息、加工供给决策、整合供给体系和完成产品递送等环节均开展了一定的制度化建设。此外,德国政府持续拓展智慧居家养老产品技术边界,继续引导供方注意力加工方向。如,《2025高科技战略》指出,要大力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化护理和智慧居家生活上的技术实现。在这一发展纲领的指导下,BMBF先后推行“通过创新-互动技术促进健康和生活质量”“使人工智能系统可用于日常护理”等一系列技术研发资助计划,鼓励企业以产品创新回应护理数字化、老人独立性的数字化提升、技术使用可持续性和可互操作性等关键问题,继续加大对供给能力提升的经济支持,并扩展决策加工的技术选择方向。
2.模式解构:以政府为主导的混合供给模式经历17年的发展,德国智慧居家养老已初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混合供给模式,即混合筹资、混合供给、政府监管。
(1)多主体混合筹资利用现有社会保险制度,德国实现了筹资主体由个人或政府单一主体负担向多主体责任共担的转变。德国法定长期护理保险和社会健康保险均采用多元筹资主体模式,将智慧居家养老产品按照功能定位纳入不同社会保险报销范围,使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起智慧居家养老产品购买的筹资责任。具体而言,数字护理应用(DiPA)和数字护理领域基于AAL技术的家庭适老化改造可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报销。若DiPA在可报销范围内,护理需求在1~5级的老人使用软件及补充支持服务后,可申请获得每月不超过50欧元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补偿;若基于AAL技术的家庭适老化改造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协会明确的用于改善老人生活环境的措施,可给予老人家庭最高4000英镑的技术援助支付。而社会健康保险基金则主要适用于数字医疗应用(DiGA)和数字医疗保健领域基于AAL技术的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报销。《数字医疗保健法》规定,医生以处方形式为老人提供报销目录内的DiGA或基于AAL技术的家庭适老化改造方案,老人可通过社会健康保险报销费用。此外,德国还与国有银行合作,额外设置政府筹资渠道。通过持续推行“适龄转换-投资补助金”455推广计划,为基于AAL技术的家庭适老化改造措施给予资助。
(2)政企社多元供给德国智慧居家养老供给模式中,政府、市场与社会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形成多元主体协同供给模式。产品制造商通过多种途径提供多元化智能设备和数字应用,社会福利机构、门诊护理机构等主体提供与设备和应用相配套的呼叫回应、定期上门、应急救助等补充支持服务,政府等主体则为二者搭建合作桥梁。产品供应商的产品输出路径较为多样,或直接在市场中销售智慧居家养老相关的硬软件;或申请进入DiGA报销目录并与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将产品交由医疗机构,由医生依据所开具处方向老人提供;或与政府当局、福利组织和住房协会等主体合作,委托其向老人提供。然而,智能产品需补充支持服务的配合才能完全发挥应有之功能,因而政府当局、福利组织和住房协会等主体与社会福利机构、门诊护理机构等服务机构合作,为明确需要服务配合的硬软件产品提供配套人工服务。对于数字应用,联邦药物和医疗器械研究所(BfArM)审查并确认其必要性后,直接委托门诊护理机构提供相应服务产品,具体实施细则由护理服务提供者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协会、相关社会福利机构三者所缔结的协议确定。对于智能产品,其中发展较为成熟的家庭警报系统已被政府当局、福利组织和住房协会等主体纳入移动护理服务包,在老人与相关主体签订相关移动护理协议后,由产品制造商、福利机构等主体合作提供设备及其补充支持服务。
(3)政府双环节监管通过推进智慧居家养老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德国政府大大加强了对产品制造与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设立法定保险可报销目录、明确相关准入程序严格监督产品安全性、功能性、效益等方面。《数字护理应用申请资格条例》规定,联邦药物和医疗器械研究所(BfArM)负责对申请进入保险报销目录的数字应用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BfArM重点关注数字应用的安全性、功能设计、数据保护性、互操作性、产品质量和产品效益。其中,对数据保护性的核查主要基于完整性、准确性、保密性、透明度、非链接性等测试标准;产品质量的测试涵盖性能稳定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用户友好性、可学习性等维度;产品效益则因产品定位而有所差异。DiPA重点评测其在维持或促进运动、提高认知功能、解决行为与心理问题、应对自我治疗压力、支持日常生活、帮助护理管理、减少风险、协助家庭护理等相关方面是否有显著的效益。DiGA则主要关注其在改善健康状况、缩短疾病持续时间、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的效果以及协调治疗流程、增进治疗方案依从性、提高健康素养、促进自主性、减轻治疗负担等整合患者、服务提供商等主体间互动流程的效益。另一方面,设置保险报销申请审核标准监督产品用途。如《数字健康与护理现代化法案》规定,只有用于提升被照护者独立生活能力、协同照护者照顾老人、减轻护理机构工作负担和支持特殊护理等方面的DiPA能够申请报销。
三、德国智慧居家养老服务精准供给的实践解构
1.德国智慧居家养老服务精准供给的先进经验(1)多措并举推动供需注意力嵌入为帮助老人提高居家生活的自主性,德国政府在老年数字教育、产品市场开发、报销机制搭建等方面给予充分财政支持,大力推动供需双方的注意力嵌入。
在需方层面,“数字天使”“数字指南针+”等老年数字教育项目的实施大大增加了老人与智能产品的接触机会和学习途径,以加深老年群体对智慧居家养老的认知程度,打破了信息贫困对注意力深度嵌入的限制。同时,通过制定社会保险报销制度、给予财政补贴等为老人提供经济保障,打消老人提出需求时的顾虑。
在供方层面,德国政府自2012年起就陆续颁布《关于促进未来健康和服务地区的指导方针》《关于促进“数字医疗保健-医疗技术解决方案”项目的指南》等政策文件,将推进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缓解社会养老压力的重要策略,这不仅表明智慧居家养老产品供给已被纳入政府决策议程,同时也推动其他供给主体注意力嵌入。再者,德国政府推出的一系列中小企业创新资助计划和低息贷款计划给予初创企业经济支持,增进企业发展信心,吸引更多企业进入养老服务市场,为智慧居家养老行业发展注入重要推动力。
(2)利用政策引导供方注意力配置德国政府实施的一系列制度政策在引导供方注意力配置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保险报销机制及其相关法律与条例的设计为供给决策加工与多元协同供给提供政策支撑。
一方面,利用市场逐利心态引导供给决策加工方向。进入保险报销目录意味着产品质量与性能获得国家认可与政府宣传,能够提高产品曝光度与竞争力,提升需求者信任感与选择优先级,有助于增加产品销售量与实际利润。对于追求市场利润的制造商申请所需费用仅三千至九千欧元,进入保险报销目录是其节约产品宣传成本的有效手段之一,因而可能转变其供给决策加工方向。进一步地,利用报销目录准入机制对产品品质的把控向供方设计产品功能、制定生产计划、严格生产细节等决策细化过程提出更高要求,从而引导其细化决策细节。
另一方面,以法律法规明确多元协同供给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3方面:一是明确政府部门监督责任,如《数字健康和护理现代法案》明确BfArM部门的监督职责,赋予其利用科层权威监督提交申请和已被纳入报销目录的智能产品的权利;二是明确服务产品提供者的支持义务,如针对门诊护理机构、医疗机构等居家养老服务产品供给者,相关法律明确了其为需要配套使用指导、定期上门、呼叫回应、应急救助等服务的数字应用提供服务支持的义务;三是明确智能产品提供者的互联责任,如《数字护理应用申请资格条例》《数字医疗保健法》等规章制度要求智能产品的相关数据接口必须按照国际标准进行设置,与现有电子健康基础设施、医疗设备及可穿戴设备互联互通。
(3)供需两端提升注意力交换效率德国政府关注市场主体作用,借由市场运作与保障机制的优化调动主体作用发挥、减少注意力交换效率的损耗。
在需方,一方面坚持需求导向,以需求带动注意力交换。德国智慧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的注意力交换以偏好信息表达为起因,需求识别先于服务供给与保险给付,这意味着需方是相关初、次级市场注意力交换的发起者和引导者,掌握着服务与保险交易的开关,能影响商品供给内容,且较少被次级市场特别是法定社会保险市场干预所限制。另一方面,完善次级市场运作机制,为需方购买经验产品提供信息。如,德国政府利用现有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了针对居家智慧养老服务的法定保险,提升了次级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对注意力交换效益的损害。
在供方,首先表现为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为供方自主识别需求留足空间。当前,德国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注意力交换以双方自主交换为主,供给主体自由选择识别游离于市场中的偏好,并已提供涉及家庭安全、日常生活辅助、保健援助等较为多样的硬软件产品与服务。其次,德国政府补充完善市场机制,丰富供方需求识别途径。如对于需求量大、发展成熟的服务类别,政府或通过设置保险报销名录、划定家庭适老化改造报销范围等开辟政策传播渠道,帮助供方快速识别需方偏好;或通过公私合作参与服务供给过程,直接拓宽供方进行需求识别的渠道。
2.德国智慧居家养老服务精准供给的不足与反思(1)供方注意力配置优化不足受限于当前制度设计的缺陷,德国供给体系的供方注意力配置呈现决策多样性、专业性与主体多元性、协同性的不足:其一,由于政策目标偏向,当前进入决策加工环节的供给主体以智能产品设备制造商、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等数字医疗护理领域的供给主体为主,鲜有生活照料、文化教育、精神慰藉等领域的供给主体,决策加工实际结果难以充分满足多样性服务需求,并致使参与后续环节的供给主体多元性不足。其二,已有决策虽明确了供给决策加工需要在产品功能设计、实际性能、使用效益等方面实现的目标,但缺少适用于提供补充支持服务相关主体的标准体系。更为重要的是,进入保险报销目录接受政府部门审查的决定权掌握在个体手中,个体在接受政策引导的选择上自由度较强,而现有制度体系又缺少适用于所有产品供给主体的法律法规,强制约束力不足,致使其引导决策加工、协同多元供给的应有效用大打折扣。其三,尽管德国已有诸多智能设备、数字应用与人工服务合作供给的实践,然则多元供给的实践多出现在保险报销目录内、部分地方政策实践和有限企业实践中,并未完全铺开。
(2)供需注意力交换效率有限德国政府在推进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建设中鲜有针对需求识别与服务递送环节的探索,难以提高实际运行过程中供需注意力交换的效率。
一方面,政府代理识别与市场主体识别配合不当,需求识别效率低下,影响供需匹配效率。市场环境中,老人因信息贫困等原因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偏好表达意愿与能力难保供方信息接收的全面性。识别过程中,市场主体也会参照个体偏好、识别难度、处理成本、效益预期等因素筛选偏好信息,进一步降低了供需匹配可能。为化解市场失灵,政府理应介入需求识别环节,成为收入低下、生活无依、信息贫困等老人需求表达和处理的代理人,然则当前德国政府并未充分了解老人真实诉求,虽有保险报销目录作为服务需求的代理识别结果,却忽略了部分特殊群体被市场无视的服务需求。市场主体识别的低效与政府代理识别的偏差导致部分需求信息仍游离于市场,无法与供给主体对接。
另一方面,服务递送过程缺少第三方监督,供给行为实施自由度较高,同样影响供需交换的实际效果。限于发展水平、技术伦理等因素,现阶段智能技术多数时刻充当人工服务的助手身份,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的实现仍较多依赖于人工服务。反观德国监督机制,多着眼于智能产品的制造与使用,并未涉及远程服务、上门服务等智能技术结合后的人工服务实践,难以规避服务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就相关智能产品而言,其动态监督机制也仅针对被纳入保险报销目录的产品,目录外的智能产品依旧存在通过损害需求者利益获取收入之可能。并且,限于政府数字治理水平,其动态监督机制的发挥在实际操作层面仍较多依靠人力,在配套制度欠缺的情况下无法保证监督机制应有效果之发挥。
责编评论:
德国在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实践为我国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尤其在优化供给体系、促进精准供给方面。德国强调法律法规对智慧养老服务的规范作用。我国应建立针对智慧居家养老的完整法律体系,明确各方职责和行为规范,以确保服务的质量与合规性。经济保障机制:德国的法定保险制度确保了养老责任的多方分担。我国可以考虑建立财政专项基金,并引入多层次的经济保障机制,结合社会保险、政府补助、商业保险等,确保老年人享有可持续的服务支持。协同供给机制:德国的实践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合作是服务有效供给的关键。我国应推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合理分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高效的供给体系,并通过数据共享和信息平台加强协同。支持要素的嵌入:德国重视对老年人需求的理解与支持。我国应加强智慧居家养老的宣传与教育,提高老年人的认知和技能,同时增强社会力量的供给能力,通过政策支持与人才培养提升服务质量。通过借鉴德国的经验,我国可以更有效地推进智慧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设,实现供需的高效对接与精准满足。
资料来源:
根据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微信公众号2024年6月29日发布的《数字治理专题之一:李静,等.智慧居家养老服务精准供给的德国实践与启示》缩写整理而成。
(本文责任编辑:吴超尘)